法拍房买卖双方需要承担什么税费?
来源 云拍圈
作者 佚名
日期 2021-01-07
浏览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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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产,是房产转让的一种特殊方式,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转让双方各自应承担的税费有:转让方需承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受让方需承担契税和印花税。买卖法拍房的税费同上。
其中,个人转让住房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转让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仅限转让普通住房);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数额为计税依据,随增值税的减免而减免;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且为家庭**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住房的,免征印花税;个人购买住房的,可享受以下契税税收优惠政策:
注:以上住房套数以家庭为单位
实务中,司法拍卖的被执行人多数处于下落不明或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状态,被执行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早已无力缴纳税费。为提高执行效率及保障拍卖环节的税款征收,法院通常会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该条款的规定引发了诸多争议,该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有关税费承担条款的规定有效,即“包税”条款有效。
税费承担条款并未改变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仅是改变了纳税义务人“税收之债”的承担人,在没有减少应纳税款的前提下,“包税”并未违反税收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在相应的司法判例中也明确该观点,“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项税种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税费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如果约定的税款负担主体事后并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则应向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人追征税款,该纳税义务人不得以税款负担条款约定为由进行抗辩。
实践中,许多买受人在进行拍卖决策时,仅考虑到竞拍价格,而忽略了不动产交易中涉及的税费问题。建议竞拍人在仔细阅读拍卖公告条款的同时,对竞拍财产做好涉税调查,将房产交易产生的税费成本考虑在内。
资讯来源:云拍圈
法院拍卖房产,是房产转让的一种特殊方式,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转让双方各自应承担的税费有:转让方需承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受让方需承担契税和印花税。买卖法拍房的税费同上。
其中,个人转让住房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转让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仅限转让普通住房);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数额为计税依据,随增值税的减免而减免;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且为家庭**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住房的,免征印花税;个人购买住房的,可享受以下契税税收优惠政策:
注:以上住房套数以家庭为单位
实务中,司法拍卖的被执行人多数处于下落不明或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状态,被执行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早已无力缴纳税费。为提高执行效率及保障拍卖环节的税款征收,法院通常会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该条款的规定引发了诸多争议,该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有关税费承担条款的规定有效,即“包税”条款有效。
税费承担条款并未改变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仅是改变了纳税义务人“税收之债”的承担人,在没有减少应纳税款的前提下,“包税”并未违反税收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在相应的司法判例中也明确该观点,“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项税种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税费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如果约定的税款负担主体事后并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则应向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人追征税款,该纳税义务人不得以税款负担条款约定为由进行抗辩。
实践中,许多买受人在进行拍卖决策时,仅考虑到竞拍价格,而忽略了不动产交易中涉及的税费问题。建议竞拍人在仔细阅读拍卖公告条款的同时,对竞拍财产做好涉税调查,将房产交易产生的税费成本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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