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介绍
潍坊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以及流程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四部门”)组成潍坊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及复核工作;
2.建立和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库,并按规定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备案,对符合条件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3.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4.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5.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潍坊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6.不定期召开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会议,通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情况,裁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重大事项。
认定条件编辑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优惠政策编辑
根据多年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潍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经验和心得,对潍坊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总结如下:
(一)潍坊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个人所得税: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四部门”)组成潍坊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及复核工作;
2.建立和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库,并按规定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备案,对符合条件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3.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4.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5.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潍坊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6.不定期召开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会议,通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情况,裁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重大事项。
认定条件编辑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优惠政策编辑
根据多年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潍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经验和心得,对潍坊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总结如下:
(一)潍坊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个人所得税: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联系方式
王老师
18363096558
QQ:47481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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