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介绍
1、停止经营活动,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根据《公司法》**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解散。同时根据《公司法》**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企业名称3年内使用受限。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不予核准。
根据《公司法》**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解散。同时根据《公司法》**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企业名称3年内使用受限。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不予核准。
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18928707937
微信:18928707937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67号丰兴广场A座第10层01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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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哪些情况下人不能担任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