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
一、设立经营性网络文化许可证单位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93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文化部令第27号)第八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立经营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单位申请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三、设立经营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单位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设立经营性网络文化许可证单位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文化厅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
五、设立经营性网络文化许可证单位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设立经营性网络文化许可证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93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文化部令第27号)第八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立经营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单位申请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三、设立经营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单位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设立经营性网络文化许可证单位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文化厅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
五、设立经营性网络文化许可证单位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设立经营性网络文化许可证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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